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500號
上訴人即
追加被告 佲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佩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靜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85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