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5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彭靜芬
訴訟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被告
葉拯權
訴訟代理人
施慶松
複代理人
劉東坤
被告
蒲閔舜
被告
佲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靜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參加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及事實理由欄貳、實體事項第四項所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9,850元,及被告葉拯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被告蒲閔舜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被吿佲宬公司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葉拯權、蒲閔舜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9,85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葉拯權、佲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9,850元及被告葉拯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被告佲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述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之義務責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