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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57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李安立
訴訟代理人
李元棧
被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民國85年普字第074340號收件、於民國85年3月18日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3月1日起至民國90年3月1日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民國96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36360號函廢止登記,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卷第31-33頁),依法應行公司清算,本院迄至111年3月9日止,並未受理被告公司清算事件,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可參(見卷第55-105頁),依前開規定,應以被告公司之董事為清算人。復依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被告公司登記董事長為葉俶宜,董事為林文昭、葉如琛(見卷第33頁),其中葉俶宜已於93年5月29日死亡,而林文昭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8 號判決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此有前揭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葉俶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卷第33、39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葉如琛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即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鮑銘珩於85年間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其對被告之債務新臺幣(下同)33萬元,存續期間自85年3月1日至90年3月1日止(下稱系爭抵押權),因鮑銘珩已於89年6月間清償全數債務,但未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原告於110年12月21日向購買取得系爭不動產,並於111年1月4日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然因被告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無法配合原告將系爭抵押權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該登記已使原告權利受損。又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因15年時效屆滿而消滅,被告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見卷第19-24頁)。經本院向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抵押權登記案卷結果,系爭抵押權登記資料,因逾保存年限已依規銷毀,有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11年3月16日中山地所一字第1110002664號函在卷可參(見卷第121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規定甚明。查被告於85年3月18日設定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3月1日起至90年3月1日止,擔保債權清償日期為90年3月1日,堪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於90年3月1日清償期屆至,故至90年3月1日被告已得行使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迄至105年3月1日止,本於該債權所生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告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復未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亦應消滅。惟土地登記簿現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對於原告所有權有所妨害,原告本於系爭土地所有人之地位行使所有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以除去妨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區 公館段  62-1 3166 0000000分之468  臺中 西區 公館段  63-1 2742 0000000分之46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81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9層 6層20.92  陽台1.73  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 1.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9089.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17 2.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3359.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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