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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俊杰

上訴人
即被告
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上訴人
王鎔蓁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淳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699,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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