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上訴人 王鎔蓁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淳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99,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