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上訴人
- 王鎔蓁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志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淳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699,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