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李淳祺、葉博桐、好舜企業社即鍾志章、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鎔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淳祺 被 告 葉博桐 被 告 好舜企業社即鍾志章 被 告 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王鎔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