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淳祺
- 被告
- 葉博桐
- 被告
- 好舜企業社即鍾志章
- 被告
- 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一
- 法定代理人
- 王鎔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