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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俊杰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淳祺
被告
葉博桐
被告
好舜企業社即鍾志章
被告
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王鎔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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