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張素卿即京典汽車修配廠、游禪智、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耀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739號 原 告 張素卿即京典汽車修配廠 訴訟代理人 林薇雰 被 告 游禪智 被 告 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游禪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游耀廷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⑴被告游禪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萬5312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廷公司)應給付原告1萬1330元及自109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游耀廷應給付原告1萬8480元及自109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審理中減縮其聲明如後述(卷第77、78頁),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3人受合法之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緣①被告游禪智前於109年7月9日將車牌號碼(下同)1969-W9號自用小客車送至原告汽車修配廠維修、保養,內容如CP00000000號保養工單(卷79頁)所示,合計費用為7萬4212元,原告修繕完畢後,嗣於109年7月11日業經被告 游禪智取回該車輛。②被告康廷公司於109年8月14日將9378- LQ號自用小客車送至原告汽車修配廠維修、保養,內容如CP00000000號保養工單(卷25頁)所示,合計費用為1萬1330 元,原告修繕完畢後,已於109年8月14日經被告康廷公司取回該車輛。③被告游耀廷前於109年11月3日將BEU-9309號自用小客車送至原告汽車修配廠維修、保養,內容如CP00000000號保養工單(卷27頁)所示,合計費用為1萬8480元,原 告修繕完畢後,已於109年11月4日經被告游耀廷取回該車輛。惟被告3人迄今均未給付上開費用,履經原告多次催款, 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3人各如數 給付上開修繕費用。訴之聲明:⑴被告游禪智應給付原告7萬 42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康廷公司應給付原告1萬133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游耀廷應給付原告1萬8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經被告3人簽名卷附之CP00000000號、P00000000號、CP00000000號保養工單3紙可 稽。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被告3人修繕系爭車輛,原告均已依約完成,業如前述,則被告3人自 應給付承攬報酬。是原告本於兩造間之約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分別給付7萬4212元、1萬1330元、1萬848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均為111年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