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岳文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岳文煜 送達代收人 范馨予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65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