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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8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楊嵎琇

原告
黃政成 住○○市○○區○○街00巷00號00樓 之1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黃大榮
原告
人 吳文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覃思嘉律師
被告
林育任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號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告
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
訴訟代理人
施竔綸
被告
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宜
訴訟代理人
施凱祥
訴訟代理人
王庭燦
被告
林大棋 住○○市○○區○○里0鄰○○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尚需由臺中榮民總醫院根據美國醫學會永久失能評估指引,個案之全人損傷比,函覆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之事,故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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