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政成、黃大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865號 原 告 黃政成 住○○市○○區○○街00巷00號00樓 之1 兼法定代理 黃大榮 人 吳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覃思嘉律師 被 告 林育任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號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 訴訟代理人 施竔綸 被 告 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宜 訴訟代理人 施凱祥 王庭燦 被 告 林大棋 住○○市○○區○○里0鄰○○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尚需由臺中榮民總醫院根據美國醫學會永久失能評估指引,個案之全人損傷比,函覆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之事,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