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益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件上訴人即被告上益精密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1年6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