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聲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王鈺喬
- 原告林原禾即林佳霖
- 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林原禾即林佳霖 相 對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1年度中簡字 第3073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994號 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查,系爭執行事件因本件聲請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核發債權憑證,已執行完畢,執行程序已終結,自無從停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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