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聲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林原禾即林佳霖
- 相對人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994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查,系爭執行事件因本件聲請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核發債權憑證,已執行完畢,執行程序已終結,自無從停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