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聲字第3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楊清池
- 相對人
-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友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4月15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4月19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抗告人之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