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村上英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舒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59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76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