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公共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郭建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 訴訟代理人 陳文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新商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1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