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廖映瑄、幻承車業有限公司、李承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廖映瑄 被 告 幻承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