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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傅可晴

  • 當事人
    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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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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