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葉本源、趙娟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葉本源 代 理 人 趙娟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來順即東森八景企業社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