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吳先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吳先菊 訴訟代理人 吉淑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春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13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