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申元金屬有限公司、王榆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申元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榆禎 訴訟代理人 黃錦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炳榮即金泰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7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4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