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和撒那旅行社有限公司、陳啟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原 告 和撒那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