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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柯玉川
原告
吳祈德
原告
郭怡君
原告
黃士寧
原告
許宸豪
原告
蔡文治
原告
李璟岳
原告
莊孟瑜
原告
何惠平
原告
洪瓊惠
原告
黃雅芬
原告
蔡瑋倫
原告
朱唯中
原告
郭晉麟
原告
葉威槿
原告
鄭琇紜
原告
朱唯廉
原告
陳芊菱
原告
黃志宏
原告
洪昆明
原告
黃志源
原告
賴美鈴
原告
林美佐
原告
陳慧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告
立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瑞美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行及當事人欄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林秉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行 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更正前 3,982,063元 (無被告之相關記載) 更正後 3,982,063元(見臺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中估字第111011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第5頁) 被告  立彩建設有       限公司     設臺中市○       區○○路000       號22樓之2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陳瑞美           住同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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