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09號
- 原告
- 黃聖智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管于茜即光南企業社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補字第1509號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管于茜即光南企業社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