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黃聖智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管于茜即光南企業社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