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江崇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江崇均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