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運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原告提出被告線上註冊成為原告會員之「藍新金流服務平台」(支付命令卷聲證一)會員資料系統截圖影本模糊無法辨識,請重新提出清晰可辨識之影本,再具狀補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