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張富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39號原 告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泰開發有限公司、謝天寶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