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宛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4號原 告 林宛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佳科技有限公司、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