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許盛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鑫 訴訟代理人 董書岳律師 陳宏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木大師創藝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