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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76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匯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雯
原告
顥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永富二期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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