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76號
- 原告
- 匯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雯
- 原告
- 顥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永富二期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