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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林統二即技嘉工程行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恆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

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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