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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郭妙俐
  •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 原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24號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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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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