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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郭妙俐

原告
龍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遵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銘範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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