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無因管理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黃祐仁、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范蓉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祐仁 被 告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蓉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因管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備位聲明被告應將36萬元交付信託,關於此信託登記之內容(包括信託當事人 、信託期間及其他信託登記要件),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