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德灃實業有限公司、王立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德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石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