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佳穗即佳穗服飾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李佳穗即佳穗服飾行 訴訟代理人 朱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