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動產擔保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香欣、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田天明、林義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號 原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欣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林義淞 顏嘉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動產擔保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義淞、顏嘉志應撤銷對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廠牌國瑞、引擎號碼3ZRX000000 號、年份2015 年,下稱系爭車輛),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站所設定之動產擔保設定 ,並請求將系爭車輛使用權返還於原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說明,應以原告補正系爭車輛實際買賣交易價額及擔保債權金額,並以此價額而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 標的價額,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㈡倘原告未依上開說明查報本件系爭車輛實際買賣交易價額及擔保債權金額,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貸款金額及系爭車輛動產擔保設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林義淞、顏嘉志應共同賠償原告6 萬元。綜上,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為87萬元【計算式:810,000+60,000=87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廖鳳美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 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