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昱彤實業有限公司、陳芸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原 告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訴訟代理人 陳暐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