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
- 原告
-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芸嬅
- 訴訟代理人
- 陳暐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