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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08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呂麗瓊即向上中西藥局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2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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