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呂麗瓊即向上中西藥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呂麗瓊即向上中西藥局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2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