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建鑫汽車有限公司、林建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01號 原 告 建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啓東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