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
- 原告
- 非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仲佑
- 訴訟代理人
- 李郁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嘉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