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胡玉珍、新宇建築事業有限公司、鄧麗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52號原 告 胡玉珍 被 告 新宇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宇建築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