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52號
- 原告
- 胡玉珍
- 被告
- 新宇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宇建築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