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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林澐中

黃彥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8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繕本各1 份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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