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陳佩怡
- 法定代理人呂奇峯
- 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梓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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