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余適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24號原 告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適安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汪懿玥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衣皓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0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3,9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46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