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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張清洲

  • 當事人
    日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83號原 告 日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承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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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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