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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94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林桂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煒富即承究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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