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桂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94號原 告 林桂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煒富即承究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王志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