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介紹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劉懷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318號原 告 劉懷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介紹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