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冠漁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皓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7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