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黃瑞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