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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吳蕙玟

  • 原告
    李沛勳即李阿舍小吃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28號 原 告 李沛勳即李阿舍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童琬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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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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