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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4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郭妙俐

原告
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慶
訴訟代理人
李孟武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5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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