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吳蕙玟
- 法定代理人陳政義
- 原告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47號 原 告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訴訟代理人 劉宜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峰盟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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